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佳诚时代广场(棚改整治)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株水建投〔2016〕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株政办函〔2016〕1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佳诚地块改(扩、翻)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为佳诚地块的墙体及饰面改造、门窗改造、屋面改造、外装饰装修构件改造、防雷接地改造等工程。项目涉及改造面积2668平方米,总改造户数66户。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98.35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67.7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89万元,预备费14.69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 因佳诚时代广场的美化、亮化改造工程已纳入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五期项目中,且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55号文批复,投资规模约为198万元。考虑到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五期项目尚未实施,且为同一项目业主,现将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五期项目中涉及佳诚地块的改造工程及投资予以剔除。佳诚地块改(扩、翻)建项目的相关内容以本批复为准,与株发改审〔2016〕55号一并使用方有效。
3.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 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八、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