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物业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天元区城建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于2014年7月24日经我委株发改审〔2014〕14号文批复,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部分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为保障项目正常推进,市棚改办同意将该项目调整为2016年改(扩、翻)建项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支持办理天元区改(扩、翻)建项目立项手续的函》(株保组棚函〔2016〕17号)、天元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对区改(扩、翻)棚改项目资金核准的情况说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天元区物业管理处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天元区城建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银城路。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小区绿化、道路、屋顶防水、外墙漆、楼道、落水管、消防设施、雨棚、路灯等。项目涉及房屋3栋,共60户。改造面积3305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31.6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12.4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96万元,预备费6.27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八、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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