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灯饰管理处生产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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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灯饰管理处: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市灯饰管理处生产业务用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株灯管字〔2016〕1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和《市灯饰管理处拟购生产业务用房协调会议纪要》(株府阅〔2016〕46号),市灯饰管理处与株洲市精益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转让合同》(合同编号:ZZDG-2016-001)。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灯饰管理处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灯饰管理处生产业务用房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江山路5号。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筑主体改造、内部装饰装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改造及安装等。总改造面积5489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34.5万元,其中工程费448.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1万元,预备费45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该项目属于业务用房改造项目,严禁项目业主以改造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楼建设装修有关要求实施,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装修。

3.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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