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株洲广播电视中心项目相关内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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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广播电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株洲广电产业集团公司关于调整株洲广播电视中心项目相关事宜的请示》(株广产〔201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于2007年3月经我委株发改〔2007〕31号文批复项目工可,而后于2007年10月经我委株发改〔2007〕401号文调整相关内容,并于2010年5月竣工投入使用,2013年项目单位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面积复核证明时,发现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超出原批复较大。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市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了报告。鉴于该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到位,项目也已竣工投入使用,且项目业主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政府资产合理化。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对株洲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及投资规模调整相关建议的报告》(株发改〔2014〕64号)的批示,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株审国投报〔2015〕30号)及对《关于株洲广播电视中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审计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株广产〔2016〕2号)的意见,经研究,现对项目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同意项目总建筑面积调整为45504平方米,其中,广电中心(含演播厅)35719.63平方米,广电网络用房6406.37平方米,地下车库3378平方米。同时,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2644.4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5921.14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3785.96万元,其他费用2937.32万元。资金来源调整为财政投资5200万元,营业税返还及建设期贷款财政贴息资金3207.2万元,贷款5000万元,自筹资金9236.8万元。

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与株发改〔2007〕31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其他相关内容仍按原批复(株发改〔2007〕31号)执行。

三、项目业主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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