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办理大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株湘江司办〔2016〕3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列入株洲市2010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市棚改办出具的《关于明确株洲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大园棚改项目唯一实施主体的函》(株棚办〔2012〕3),《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市规划局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及蓝线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大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芦淞区贺家土办事处大园社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5291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改造棚户区范围内的征地征收及货币安置补偿。项目涉及房屋总拆迁建筑面积73310平方米,其中住宅57708平方米;商业11284平方米;厂房、仓库2652平方米;简易建筑1666平方米。征收房屋涉及居民户数1180户。具体总征拆面积和户数以征拆主管部门实际核定为准,拆迁安置拟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0210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房产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6.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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