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海关综合业务楼修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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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

你单位报来的《株洲海关关于申请综合业务楼修缮改造可研报告批复的函》(株关函〔2016〕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6〕266号文立项。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下达2016年海关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署财发〔2016〕82号),海关总署财务司《财务司关于下达海关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财务函〔2016〕69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海关综合业务楼修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事项的请示》(株发改〔2016〕207号)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海关综合业务楼修缮改造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株洲海关院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对原有系统改造,包括局部结构改造及加固、电气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改造等;2.大楼内外装修,包括外部改造、大楼内天井安装防火玻璃、地下室排烟通风等;3.增加硬件配套设施,包括新增地下车库车位、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监控安防等。总改造面积6712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资金来源为海关总署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

2.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机关业务用房改造项目,项目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严禁项目业主以改造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及相关附属用房,严禁超标准、超规模装修。

3.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4.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5.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6.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7.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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