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嵩山绿化广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10
信息来源:本站
查看次数:
【字体:
 

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嵩山路绿化广场项目立项的请示》(株湘江〔2016〕10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及《湘江风光带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株政专纪〔2011〕12号),市规划局和市湘江集团联合出具的《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项目推进规划专题会会议备忘录》,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编号:A1〔2016〕0092)。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湘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开展嵩山路绿化广场项目前期工作。

二、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天元区嵩山路与滨江路交叉口西南角。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景观建筑、绿化景观、硬质铺装、城市家具小品、景观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四、其它事项。

1.请你公司尽快组织开展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名称,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依法落实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做好项目的维稳和社会风险评估。待相关手续完善后,再到我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