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石峰区砂石码头(堆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株循投〔2016〕59号)及相关附件收悉。为依法整治湘江株洲段水域及沿岸违法开采现象,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湘江株洲城区段采砂及砂场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第三次和第四次调度会议纪要、株洲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株洲市石峰区砂石码头临时用地项目的用地批复》株国土资函〔2016〕50号、株洲市规划局审核通过的蓝线图、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石峰区砂石码头(堆场)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的证明》、株洲市水务局出具的《关于株洲市石峰区砂石码头(堆场)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株水许〔2016〕44号)、石峰区城建局对石峰区砂石码头(堆场)建设项目交通组织方案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利用租赁土地建设砂石码头项目,国土已有明确
意见,本批复定性为临时砂石码头(堆场),待国土手续完善后方可依法依规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二、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
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石峰区临时砂石码头(堆场)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铜塘湾街道办事处建设村,
北至疏港大道,东靠近江路,南抵沿江路,西至湘湾路。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一处临时砂石码头(堆场),
规划总用地面积107.10亩。主要建设18万立方米砂石堆场、混凝土搅拌站、临时三级沉淀池及粗料槽、临时用房及场地内给排水、供配电等附属设施。
五、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869.21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504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63.47万元(土地流转费214.2万元);预备费569.74万元;建设期利息195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
七、项目招投标。为尽快推进项目建设,该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内容明确如下:
1、招标范围:石峰区砂石码头(堆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请项目单位依法严格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开展该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招标方案编制后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的招标方案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组织实施。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将本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提交我委。
八、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施工招投标工作。
九、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项目招投标须财政依规评审合格后才允许执行并依法依规组织。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6.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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