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株洲市地震观测台扩建项目相关内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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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地震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株洲市地震观测台扩建项目相关内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已于2015年1月7日经我委株发改审〔2015〕1号文批复,现已开工建设,因省地震局为地震观测台新增一台深井放置观测设备,原地震观测楼监测设备房不能满足设备安装,需对项目进行扩充,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对《关于调整株洲市地震观测台扩建项目相关内容的请示》的批示及市财政局对《请求解决株洲市地震台扩建经费的请示》的意见,经研究,现对项目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在原批复(株发改审〔2015〕1号)的基础上增加地震观测楼改造、地震检测设备建设及道路、绿化相关附属设施改造等建设内容。同时,项目总投资由原批复的150万元调整为215万元。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期、资金来源等其他内容仍按株发改审〔2015〕1号文批复执行。本批复仅用于调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与株发改审〔2015〕1号文一并使用才有效。

二、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项目招投标需财政依规评审合规后才允许执行并依法依规组织。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6.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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