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市粮食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立项的请示》(株金管〔2016〕6号)及相关附件收悉。为满足基本业务服务需要,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株洲市2016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16〕31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用房搬迁改造协调会议备忘录》(株府录〔2016〕4号),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业务用房改造搬迁的请示》、《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办公楼改造搬迁工作的请示》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原粮食局办公楼改造工程进行立项的请示》等文件的批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市粮食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泰山路(原市粮食局)。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办事大厅、档案库房、计算机机房及前坪等维修改造。总改造面积3363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64.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704.6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4.84万元,预备费14.9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委托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项目的最终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并按预算价格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八、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查、概算审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财政评审等程序须依规办理。项目招投标需财政依规评审合规后才允许执行并依法依规组织。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项目业主应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批复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施工,及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6.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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