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对2016年城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进行立项的请示》(株公交〔2016〕15号)及相关附件收悉。为完善城区道路交通设施,确保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2016年城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进行立项的请示》(株公交〔2016〕15号)的批示及市财政局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株洲市城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城区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00.5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总投资应按照本批复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3.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4.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八、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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