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们报来《关于批准天池湖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芦发改字〔2016〕29号)及其附件收悉。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2016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通知(株政函【2016】31号】)、《株洲市2016年重点项目计划》(株政办函【2016】10号】)及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纪要(株土管会记【2015】7号)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株洲市地产集团为项目业主,株洲市地产集团委托芦淞区以EPC方式在芦淞区枫溪生态新城启动天池湖公园景观工程建设项目;
二、原则同意株洲市天池湖公园景观工程方案。项目主要建设规模为水域面积45520平方米,植物绿化面积40417平方米,道路铺装面积25621平方米(含道路、停车场、广场铺装及沙滩、自然石铺装等),管理房及服务房2205平方米(容积率0.02,建筑层数2F,不含预留商业地块)。项目建设期24个月。
三、原则同意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投资599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9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02万元。资金来源为天池地块报建城市配套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株洲市地产集团筹措解决。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水土保持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执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均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项目应在国土批复后的用地上实施,并严格履行环保手续,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编制并深化安全预案。
五、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末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对项目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请接文后,请你局督促项目业主依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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