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峰公园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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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园林绿化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石峰公园提质改造项目可研批复的请示》(株园[2016]3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四届第51次)、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100号)、株洲市城市绿荫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株城绿办纪[2016]1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石峰公园提质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改造公园主游路(约8400m),扩建、改造樱花园(约129053m2),提质改造西门片区景观(约37500m2),建设猴子石大草坪(4700 m2)、松涛廊(1350 m2)、响石亭(170 m2)、望江亭(440 m2)等景观节点,建设玉兰林(约33600 m2)、雪松林(约30000 m2)、桂花林(约40000 m2)特色景观,新建、修缮公园内相关景观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13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602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62万元,预备费649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四、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期。项目地点位于石峰区石峰公园,西邻响石路,北邻建设北路,南邻沿江北路。项目建设期36个月。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及程序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项目投资概算审查。项目应按照本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审查后应编制设计概算报概算审查部门审查。概算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进行预算评审。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项目有关节能、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3、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八、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文后,依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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