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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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批准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芦发改字[2016]27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因项目征地拆迁等原因,项目未能在原批复文件(株发改发[2013]72号)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现项目原批复文件已失效且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经研究,就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批复如下:

  1. 项目业主。同意芦淞区人民法院为项目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建设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4127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0452.7平方米,其中:审判法庭建筑面积12980平方米(立案用房710平方米、审判用房6800平方米、执行用房250平方米、信访接待用房430平方米、审判配套用房1280平方米、审判信息管理用房620平方米、诉讼档案用房1440平方米、司法警察警务用房220平方米、辅助用房1230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7472.7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栋由8F主楼和2F辅楼组成的审判法庭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区域内室外道路、给排水、供配电、景观绿化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770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5928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1407万元(含土地费用925万元),预备费367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芦淞区财政配套。

    四、项目建设地点及项目建设期。项目位于在芦淞区枫溪街道坚固村,S211线与南环线相交处西侧300米。项目建设期24个月。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测、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及程序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项目投资概算审查。项目应按照本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审查后应编制设计概算报概算审查部门审查。概算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进行预算评审。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5]10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项目有关节能、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3、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八、项目批复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等10个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批复》(湘发改投资[2013]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株洲市[2015]用地字第6号);株洲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株规选[2012]0064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九、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接文后,请你局督促项目业主依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依法征地拆迁,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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