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发布日期: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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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大厅改造项目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领导对《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场地维修改造有关事项的请示》(株财[2016]38号)的批示(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987号),同意你中心组织实施交易服务大厅改造项目。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编办[2015]206号)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规定,项目主要改造内容为将现办公楼(原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办公楼)1楼(职工食堂和活动室)、2楼(部分办公室)改造成交易服务大厅,总改造面积约1126平方米。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95.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3.6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不使用财政资金)。

四、项目管理与实施。项目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限额设计,项目维修改造的内容、装饰装修、规模、标准及办公用房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要求执行,严禁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其他设施,严禁超标准、超规模改造、装修。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项目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抗震、消防、人防等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应按照本批复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审查后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报预算审查部门审查。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对项目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请接文后,依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严格控制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加强环境保护,防范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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