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批准电池厂宿舍楼棚户区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芦发改字[2016]1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为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根据《株洲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芦淞区部分2010-2014年棚户区改造代替项目的复函》的相关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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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同意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电池厂宿舍楼棚户区整治项目。
二、项目实施地点。芦淞区人民中路68号株洲市电池厂。
三、项目改造内容及规模。主要改造内容为拟改棚户区范围内的建筑改造(建筑的屋面、楼道、落水管及建筑外墙改造等)、道路改造、排水改造等。改造共涉及48户,改造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696平方米。改造工期3个月。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3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32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
五、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应按照本批复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金额为依据。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应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株政函[2015]3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2、项目改造内容、规模、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项目实施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项目有关节能、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3、项目改造设计方案须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八、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接文后,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依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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