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株高司请[2015]110号《关于株洲新马工业园万丰湖(居住组团)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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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同意你司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天元区新马工业园区内牵头组织实施万丰湖(居住组团)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位于天元区西北部,北起新东路、南至仙月环路、西临万丰路、东至京港澳高速区域内,项目拟规划用地约112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规划部门划定的蓝线并经国土部门确定后为准;主要建设内容为规划区域内市政道路建设及土地平整工程,道路具体规划技术指标以规划部门审定数为准。项目建设期36个月。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6241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及银行贷款。
四、项目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项目施工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均依法实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项目应在国土批复后的用地上实施,并严格履行环保手续,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编制并深化安全预案。
五、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末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对项目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请接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征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合理控制开发成本,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化解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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