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群众艺术馆:
你们报来《关于呈报<株洲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群艺〔2015〕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株府录〔2015〕3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株洲市群众艺术馆为项目业主实施株洲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改扩建项目。
二、项目选址芦淞区建设中路文化园,项目总用地面积3788.68平方米。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6736平方米,其中改造面积3436平方米;新建面积3300平方米。项目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项目建设期24个月。
四、项目估算投资1810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和市财政投入。
五、项目依法办理招标、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
六、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批复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批复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批复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对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批复机关报告。原项目批复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批复手续。
请接文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争取项目早日开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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