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株新芦【2015】74号《关于办理航空大道望云路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附件收悉。航空大道望云路段(创业五路至天曲路)为航空大道一期工程的一部分,航空大道一期工程已经株发改【2010】6号文批复工可,原业主单位为株洲高新区董家�F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由新芦淞集团负责其债务及所属土地开发。鉴于项目业主发生变化,且原业主单位与施工方就航空大道一期工程相关标段签订终止协议,目前,除航空大道望云路段(创业五路至天曲路)外,其余路段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根据业主申请及实际情况,现就航空大道望云路段(创业五路至天曲路)新建工程项目批复如下:
-
原则同意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芦淞区南部牵头组织实施航空大道望云路段新建工程项目。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航空大道(创业五路至天曲路段)的道路、排水、电力及交通附属工程等。其中,航空大道望云路段道路西起创业五路,东至天曲路,全长620米,路幅宽48米,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设计,其他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标准。项目建设期1年。
三、原则同意该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项目总投资294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302万元(照明及绿化工程费用213万元,拟由园区统一规划实施)。建设资金拟通过业主自筹解决。
四、原批复株发改【2010】6号文件批复的建设内容中尚未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尚未完工的部分,应重新到我委办理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中有关招投标、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项目施工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均依法实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项目应在国土批复后的用地上实施,并严格履行环保手续,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编制并深化安全预案。
六、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末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如对项目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请接文后,依法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化解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