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发改委智能立体停车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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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19138 

株洲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单位报来的《关于建设智能立体停车库立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人民政府对《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立体停车库的请示》(株发改201987号)的批示及市财政局对资金来源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发改委智能立体停车库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泰山路15号市发改委院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为拟拆除市发改委院内的办公楼东侧附属楼,新建全自动垂直升降类立体停车库。项目占地面积约为372平方米,停车层10层,停车泊位60个。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87.7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399.1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4.25万元,预备费44.34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919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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