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9〕144号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我局信息化智能化和实验室系统申请立项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市公安局《关于芦淞分局信息化智能化项目以及实验室项目建设项目资金承诺函》的批示,市财政局对市公安局《关于芦淞分局信息化和智能化等系统申请立项的报告》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技术用房信息智能化与实验室建设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芦淞区坚固村、芦淞分局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应用系统,“4+Ⅹ”智能化系统,刑侦技术实验室,视频侦查技术实验室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41.82万元,其中工程费99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4.5万元,预备费10.32万元。资金来源自筹(“3.15”专案返回资金中解决)。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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