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9〕146号
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你所报来的《关于我所电子安防及信息化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的请示》(株强戒请〔2019〕0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加快推进全系统安防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戒毒〔2017〕20号)的批示、<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戒毒发〔2017〕16号)、<关于印发《湖南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安防与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湘戒毒发〔2017〕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电子安防及信息化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荷塘区宋家桥油铺坳。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强制戒毒所内的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对讲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车辆安检系统,访客会见系统、视频会议室显示系统、局域网办公网络系统、智能分析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指挥中心的设备设施购置及安装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76.44万元,其中工程费332.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6.41万元,预备费17.9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