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委大院林荫停车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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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19154

 

株洲市园林绿化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株洲市委大院林荫停车场改造项目申请可研批复的请示》(株园〔20192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室务会会议纪要》(2019年第10号)、《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委大院林荫停车场建设必要性审查的复函》(株管函201930号)、市政府对《中共株洲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解决市委大院林荫停车场改造项目经费的请示》和《株洲市园林绿化中心关于解决市委大院林荫停车场改造项目经费的请示》(株园〔201934号)的批示以及市财政局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委大院林荫停车场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委大院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将市委大院内的林荫场地等改造成停车场,具体包括道路、停车位、防撞栏杆、绿化工程、排水工程和电气工程等建设内容。改造面积约为4172.29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96.05万元,其中工程费171.6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5.09万元,预备费9.34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024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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