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9〕164号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我局配套用房项目工可方案的函》(株交函〔2019〕14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交通运输局将出租门面改为配套用房必要性审查意见》(株管函〔2019〕39号)、市政府对《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我局食堂整体改造的请示》的批示、《株洲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及市财政局对《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我局配套用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方案的函》(株交函〔2019〕161号)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交通运输局配套用房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长江北路398号(株洲市交通运输局院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对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的大会议室和食堂进行分离改造,改造成一个职工食堂、三个党员活动室、一个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改造总建筑面积约2620.17平方米,其中,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1937.29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682.88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66.98万元,其中工程费150.7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31万元,预备费7.9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应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严禁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超概算投资。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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