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19〕171号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变更株洲市武广新城自来水加压站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业主的请示》(株水集团字〔2019〕1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该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8〕101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批复》(株国资函〔2019〕112号),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吸收合并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你公司申请,同意该项目建设单位由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批复仅用于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与株发改审〔2018〕101号文一起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8〕101号文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因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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