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6号
株洲中交清水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址场地污染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株洲中交函〔2019〕4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清水塘生态科技产业新城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株办〔2019〕88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关于<原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场地污染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株环函〔2019〕65号),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清水塘老工业区(工业用地)权属调查表)》,株洲中交清水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址场地污染修复项目规划审批情况的说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中交清水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址场地污染修复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峰区湘珠路131号。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址红线范围内场地的污染土壤和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并对地下水进行风险管控。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0414.29平方米,土壤修复总量约54030立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940.28万元,其中,工程费2999.8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11.27万元,预备费351.12万元,建设期利息78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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