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0号
株洲市白石港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变更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请示》(株白水司字〔2020〕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8〕132号文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建设模式采用PPP模式。目前PPP项目法人已确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出资代表授权书》(株政融〔2018〕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株政融〔2018〕24号)、市司法局对《关于<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二个送审法律文本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株洲市白石港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株洲市白石港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株洲市白石港(湘江入口-学林路)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请示》(株白水司字〔2020〕5号)签署的意见,同意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为株洲市白石港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本批复仅用于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与株发改审〔2018〕132号文一起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8〕132号文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前原批复文件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株洲市白石港水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此页无文)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抄送:市监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