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22号
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选矿生活区、二医院生活区等老旧小区与周边路网连通配套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株城发〔2020〕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选矿生活区、二医院生活区等老旧小区与周边路网连通配套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石峰区响石广场周边。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沿响石广场(响田东路-响田西路)周边新建排水工程及道路改造工程。其中,新建雨水管约2168.80米,新建污水管约1787.20米,改造路面约3840.0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456.56万元,其中工程费2003.6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87.32万元,预备费219.09万元,建设期利息46.55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及争取上级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 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 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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