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33号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批复全市园区(工信)协同办公系统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建设全市园区(工信)协同办公系统项目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市财政局对《关于全市园区(工信)系统协同办公OA系统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的签署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株洲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申请表》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全市园区(工信)系统协同办公OA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楼机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全市园区(工信)“互联网+政务”OA系统软件开发、应用工程建设,从而实现全市园区与工信系统无纸化公文流转、信息报送和资源共享。
四、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9.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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