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40号
株洲市公安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求对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芦淞分局、荷塘分局、石峰分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建设项目给予批复的函》(株公函〔2019〕12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公安部《电子物证实验室建设规范》,市财政局对资金落实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芦淞分局、荷塘分局、石峰分局电子物证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分别位于天元公安分局四楼、芦淞公安分局新办公楼裙楼三楼、荷塘公安分局刑侦楼、石峰公安分局刑侦楼等4处位置。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天元分局、芦淞分局、荷塘分局、石峰分局等4个公安分局的电子物证实验室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以提高电子物证勘验、提取、鉴定能力。
四、项目建设工期。1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52.6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单位办案经费中安排)。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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