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44号
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市道路中修工程项目的请示》(株市政报〔202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0〕1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2020年道路中修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东环北路东侧道路、南环线北侧道路、南环线南侧道路、解放街道路、芦淞路东侧和西侧、七一路至车站路、中心广场至钻石路等8条道路。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东环北路东侧道路、南环线北侧道路、南环线南侧道路、解放街道路、芦淞路东侧和西侧、七一路至车站路、中心广场至钻石路等8条道路进行中修,包括车行道改造,人行道改造,无障碍通道改造,行道立柱升级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169.96万元,其中:工程费1062.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2.16万元,预备费55.7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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