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46号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队报来的《关于建设业务监控及安防监管系统的请示》(株公交〔2020〕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动公安内部监控视频建设、接入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湘公督明电〔2018〕8号)、市财政局对《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建设业务监控及安防监管系统的请示》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业务监控及安防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业务监控及安防监管系统的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等,包括数字高清枪计115个、数字高清半球107个、球机42个、存储交换设备17台、硬盘98个、交换机34台以及一套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6万元,其中工程费1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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