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53号
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批复株洲市排水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请示》(株市政报〔2020〕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0〕1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2020年排水专项维修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分别位于红港路、建设北路、石宋路等3处位置。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红港路、建设北路、石宋路等3处破损的雨水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及路面恢复,并新建雨水检查井,对排水改造范围内的管、渠进行全线清淤。新建雨水管约299米,雨水检查井19座。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14.92万元。其中工程费189.9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4.75万元,预备费10.2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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