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58号
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调整说明的请示》(株基地字〔2020〕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已经我委株发改审〔2015〕61号文、株发改审〔2017〕162号文批复,现因项目建设方案再次调整,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再次调整项目相关内容。根据市人民政府《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请求同意基地篮球场东南侧土坡及8-11号栋周边裸露黄土坡安全隐患处理工程项目立项的报告》(株基地字〔2020〕2号)的批示、《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东侧边坡变形应急调查简报》。经研究,现就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同意项目的建设内容增加水厂西北侧挡墙工程和8号栋、9号栋、10号栋、11号栋周边黄土坡复绿工程。
二、同意基地5号栋、8号栋、9号栋功能室的装修面积调减3600平方米,调整后的装修面积约为17460平方米。
本批复仅用于对株洲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作上述调整,与株发改审〔2015〕61号文、株发改审〔2017〕162号文一并使用方为有效。项目其他内容不变,仍按株发改审〔2015〕61号文、株发改审〔2017〕162号文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据本批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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