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72号
株洲市民政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市民政局更换电梯项目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机关事务局关于对市民政局更换电梯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查的意见》(株管函〔2020〕3号)及《株洲市财政局部分单位维修费调剂安排明细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民政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民政局更换电梯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黄河南路169号(市民政局院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市民政局办公楼现有电梯和玻璃幕墙的更新及配套机房的维修改造。
四、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工程费48.5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4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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