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79号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维修改造项目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市人社局《关于申请维修改造项目的请示》(株人社〔2020〕14号)的批示,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下达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株洲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特种需求办公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2020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配置申报表》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修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对电梯井及前室实施改造,楼梯间及公共走道墙面翻新、文化布置,电梯、灯具更换等。楼梯间及公共走道改造建筑面积约1100平方米,电梯采购安装2台。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9.61万元。其中:工程费152.0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20万元,预备费2.3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从2020年部门预算中安排)。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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