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85号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你行报来的《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营业用房修缮项目立项的函》(株银函〔2020〕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株洲市中心支行营业用房大型修缮项目的批复》(长银办函〔2019〕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营业办公用房修缮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天台路11号。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对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营业办公用楼(含裙楼)及附属楼进行维修改造,主要包括室内装饰、外墙改造、屋面防水、电梯更换、保卫室结构加固、给排水、消防、暖通、强弱电等工程。项目改造总建筑面积约18440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2339.00万元,其中:工程费2087.0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40.57万元、预备费111.38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拨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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