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市智能轨道交通系统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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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20〕93号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批<株洲市智能轨道交通系统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交函〔2020〕6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0〕1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空间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智能轨道交通系统一期工程 

  2. 项目建设地点。芦淞区、天元区、荷塘区。

  3.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株洲市智能轨道交通系统一期工程,湖南工大站至株洲站至向阳广场站,包括道路、排水、交通、车站、供电、公交智能化系统等工程。线路沿泰山路、长江北路、株洲大桥、新华西路、人民路、车站路和建设路敷设,线路总长约为11.5公里,站点15座。

  4. 项目建设工期。7个月。

  5.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66721.63万元,其中:工程费59503.8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171.20万元,预备费2283.75万元,建设期利息762.8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特许经营权招商方式筹集。

    六、项目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采取委托公开招标。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项目建设必须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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