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9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批株洲市大气颗粒物、VOCs组分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环函〔2020〕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19〕3号),市政府对《关于建设我市大气环境监测组分站的请示》(株环〔2019〕43号)的批示,市财政局对《关于申请安排2019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请示》(株环〔2019〕58号)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大气颗粒物、VOCs组分站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银海学校。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个大气环境监测组分站,包括常规参数监测模块、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模块、PM2.5组分监测模块、组分站数据分析平台系统、站房建设及其他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338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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