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1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申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项目资金的报告》的签署意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关于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A栋办公楼1楼。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为市生态环境局原有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整改,主要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第二次污染普查系统”等3个重要业务系统软件升级、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7.6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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