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22号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天元分局新建群丰派出所采购地下立体机械停车设备项目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天元公安分局关于申请群丰派出所地下车库建设的报告》的批示,市财政局对资金落实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天元区群丰派出所机械车库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群丰政府东侧。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在群丰派出所办公楼负一层地下车库内新建一正一升横移式立体机械车库,包括机械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机械停车泊位共计51个。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9.40万元。其中:工程费88.7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85万元,预备费4.8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