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27号
株洲公交健宁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2020年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更新改造项目的请示》(株健宁行字〔2020〕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株政发〔2020〕3号),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0年度公共自行车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请示》(株公交行字〔2020〕55号)的签署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2020年公共自行车2000台项目实施说明》,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0年公共自行车2000台项目实施授权委托书》,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公交健宁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2020年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更新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区内各公共自行车站点。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对公共自行车系统实施更新改造。公共自行车采购共计2000辆。
四、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91.60万元,其中:工程费27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7.71万元,预备费13.8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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