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29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复株洲市群丰污水处理厂一期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株洲市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株政函〔2020〕18号),市政府《群丰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调度会备忘录》(株府录〔2020〕26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200202000015号)及蓝线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空间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群丰污水处理厂一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群丰镇。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远期总规模为10万立方米/天);新建配套污水主干管,管径为DN400-DN1500,管道总长度约12.493公里;新建2座污水提升泵站等。项目总用地面积46098.53平方米。
四、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46069.1万元,其中:工程费27809.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5246.64万元(含征地拆迁费12926.55万元),预备费3012.9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该项目为环保督查项目,排口设置及环评报告须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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