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市“蓝天哨兵”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与预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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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2015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批株洲市“蓝天哨兵”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与预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环函〔20201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中央大气资金项目入库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要求,株洲市环境保护研究院出具的《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审查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蓝天哨兵”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与预警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县市区范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蓝天哨兵”前端塔站、中心机房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

四、项目建设工期。9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757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98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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