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5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批株洲蓝天云-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智能管理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环函〔2020〕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中央大气资金项目入库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要求,株洲市环境保护研究院出具的《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审查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蓝天云-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智能管理平台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株洲市区范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株洲蓝天云-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智能管理平台的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城区主干道、市区周边边界区域安装67套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边界站,新建100套微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及购置1辆空气质量走航监测车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9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332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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