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65号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嵩山路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设备项目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采购嵩山路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升级改造的设备的报告》的批示意见,市财政对《关于申请嵩山路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设备改造项目的请示》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力嘉路美的城·澜山东50米(天元区嵩山派出所一层)。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嵩山派出所的执法办案区智能化系统改造,包括入区登记、三合一室、缉毒现场检测室、候问室、辨认室、讯(询)问室、中心机房等各类功能室智能化设施、设备实施改造,以及执法办案系统软件升级、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88.15万元,其中:工程费83.9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0.50万元,预备费3.7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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