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群丰派出所 智能化系统项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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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20166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申请群丰派出所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天元公安分局关于申请新建群丰派出所信息化和执法办案区建设的报告》的批示意见,市财政对《关于申请群丰派出所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请示》的签署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群丰派出所智能化系统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栗雨南路附近(群丰镇政府东侧)。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群丰派出所的综合警务指挥室及执法办案区的讯(询)问室、特殊讯(询)问室、候问室、吸毒现场尿检室、四合一室等各类功能室实施智能信息化建设,以及执法办案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9.81万元,其中:工程费104.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0.70万元,预备费4.5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914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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