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轨道交通城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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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审〔2020167


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株洲市轨道交通城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国投国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空间规划组织实施株洲市轨道交通城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峰区轨道交通城,中车大道与九方路交汇处以西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约76.23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创业办公楼、创业孵化器、创意设计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创客公寓及配套商业等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外总图工程等。

四、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4473.68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及政府专项债。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该项目为在建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并正在建设的相关内容以株发改核〔201613号、株发改核〔20182号为准,其余的建设内容以本批复为准。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建设,项目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915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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