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76号
株洲市园林绿化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请求审批市财经大楼院内及附属小区林荫停车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市政府对《关于改造市财经大楼院内及附属小区林荫停车场的请示》(株园〔2020〕33号)的批示及市财政局签署的资金意见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财经大楼院内及附属小区林荫停车场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市财经大楼院内及附属小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市财经大楼院内及附属小区建设林荫停车场,包含苗木移栽、地被补栽、花坛修建、道路工程及路灯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停车位104个。
四、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67.69万元,其中:工程费61.7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75万元,预备费3.2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其它事项。
1.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2. 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施工建设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同时,项目必须在已取得批准的土地上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3.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水土保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4.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5. 如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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