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审〔2020〕180号
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原市国税大楼、原商检大楼装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株管函〔2020〕5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原市国税、原商检机关大院闲置资产盘活利用问题协调会议备忘录(2020年6月10日)》(株府录〔2020〕16号),市政府对《关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商粮局办公场所调整方案的请示》(株管报〔2020〕4号)及《关于请求解决原市国税大楼、原商检大楼维修改造资金的报告》(株管报〔2020〕15号)的批示,市财政局对项目改造资金的签署意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明确原市国税大楼、原商检大楼维修改造后入驻单位的函》(株管函〔2020〕52号)及《关于对原市国税大楼、原商检大楼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查意见的函》(株管函〔2020〕53号)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原市国税大楼、原商检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天元区株洲大桥河西桥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将原市国税大楼、原商检大楼维修改造为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司法局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具体包含原装修和部分墙体拆除,室内外装饰装修,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智能化工程及室外配套设施维修改造,电梯购置安装等。项目维修改造总建筑面积约14735.61平方米,其中:原市国税大楼7283.46平方米,原商检大楼7452.15平方米。项目维修改造后市农业农村局使用办公用房8739.06平方米,市司法局使用办公用房2587.18平方米和业务用房1680平方米,其余1729.37平方米由政府另行安排调剂使用。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829.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228.2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53.46万元,预备费348.1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建设模式。该项目实行代建制。
七、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1. 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严格控制装修规模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维修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坚决杜绝违规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超概算投资。
2.项目实施前需严格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履行审批程序。
3. 项目代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5〕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及时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代建相关事宜。
4.项目须根据本批复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施工,项目施工不得超出批复范围和批复标准。
5.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抗震、人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6.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防范、化解项目风险,杜绝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切实做好项目维稳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全面完工。
7.如需对本批复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抄送:市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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